(2016)川10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崇远与余从书债权一案(2016)川1024执恢31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崇远,余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何崇远被执行人:余从书本院在执行何崇远与余从书债权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勇审判员 周权审判员 周沁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