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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崇远与余从书债权一案(2016)川1024执恢31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崇远,余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何崇远被执行人:余从书本院在执行何崇远与余从书债权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勇审判员  周权审判员  周沁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