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德建街29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被执行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3742-2。法定代表人:汪家喜,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被告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待乾安县福地居二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将福地居二期三单元二楼东门和三单元五楼东门两套房屋和福地居二期一层南侧东数第五门(西数第29门)和东数第六门(西数第28门)两套车库交付给原告刘志敏。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争议房屋及车库强制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志敏,申请人刘志敏收到房屋及车库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