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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太康县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建筑公司,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法定代表人高明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彦。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万元。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