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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汪培成、方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培成,方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49号申请执行人汪培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农民,住资溪县。被执行人方桂平,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无业,住资溪县。汪培成与方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桂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培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桂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方桂平有一处房产:位于资溪县鹤城镇沿河路××室房屋(赣资房权证鹤字第××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桂平下落不明,房屋(赣资房权证鹤字第××号)因另案申请评估,资产待处理,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庆新审 判 员  游卫攀助理审判员  王希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