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陆志伟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伟,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870号原告陆志伟。被告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陆志伟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志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志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陆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