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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宇满、方美兰等与韦云涛、覃春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满,方美兰,韦云涛,覃春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3656号原告:黄宇满。委托代理人:方美兰。原告:方美兰。被告:韦云涛。被告:覃春瑶。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9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黄宇满、方美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宇满、方美兰负担。审 判 长  黄雅静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丽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