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民终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叶兴林与贵州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兴林,贵州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3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兴林,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周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7号达亨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曾铭晖,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叶兴林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7元,退还上诉人叶兴林。审 判 长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王书健代理审判员  符黎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治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