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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鑫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山西鑫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莲莲,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鑫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晓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智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7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旭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