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德侠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97号罪犯王德侠,内蒙古人,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德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德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