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剧超与剧朝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剧超,剧朝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08号原告:剧超,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利辛县纪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剧朝刚,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剧超诉被告剧朝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剧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剧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剧超承担。审 判 长 汝 杰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