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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少明与被执行人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明,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8416690-5。法定代表人黄冬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明与被执行人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厦集劳仲[2016]56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荣自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3790.3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33389.3元、执行费401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