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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闫纪源与杨春玲、窦春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纪源,杨春玲,窦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47号原告:闫纪源,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春玲(杨响铃),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窦春丽,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闫纪源与被告杨春玲、窦春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闫纪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纪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