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申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黎树光与唐���平、陈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树光,唐立平,陈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树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立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君,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辰山路1号东区*栋*单元***号。再审申请人黎树光因与被申请人唐立平、陈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树光申请再审称,黎树光在诉讼中已向法院举证,唐立平原是向黎树光借款。黎树光自2006年11月18日至2009年9月26日期间,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广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向唐立平转账2270000元,及给付唐立平现金55000元。因此,要求二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之规定,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黎树光为了让二被申请人归还收取的222.5万元,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二被申请人,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但因证据不足和基于黎树光与唐立平曾经合伙承包桂林高级技工学校工程项目的事实,均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黎树光仍陈述唐立平收取的款项属于向其借款,但因唐立平未向其出具借据,且其起诉二被申请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黎树光方始转为起诉二被申请人不当��利。根据黎树光的单方陈述,其付给唐立平的款项属于借款,是有目的的给付,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给付,且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定黎树光与唐立平存在合伙承包桂林高级技工学校工程项目的事实,黎树光主张涉案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原审判决驳回黎树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对黎树光关于唐立平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黎树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树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莫宗艳代理审判员 韦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