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63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某。委托代理人刘中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晓云。原告徐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另被告不尽夫妻义务,态度蛮横,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5月9日,双方因被告玩游戏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嫁妆20000元。被告辩称:两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6年5月9日,原、被告因电视机打不开且上面有划痕而产生矛盾,发生吵打。但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地步,被告希望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一起努力,加强交流。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宗某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杜某某,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6年5月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撕扯并报警,致原告不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嫁妆20000元。原告提交2015年10月21日陕西生殖医学医院门诊病历及2015年10月26日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门诊病历,用以证明被告有性功能障碍,被告提交2016年6月1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用以证明被告性功能正常,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希望与原告为生活而共同努力,加强交流,且两人没有其他矛盾,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报警回执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6年5月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撕扯,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主张被告有性功能障碍,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洁人民陪审员 陈炳寿人民陪审员 纪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