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苗伟与周凤、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周凤,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671号原告苗伟。被告周凤。第三人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职务总经理。原告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凤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苗伟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凤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苗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212民初3632号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程慕林与被告张艳、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张艳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22号楼1单元1003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月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212民初3632号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程慕林与被告张艳、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担保人曹群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辽阳西路大埠东村内大埠东安置小区4号楼2单元102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