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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绍贵与罗孝书、罗孝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贵,罗孝书,肖成娟,罗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绍贵,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罗孝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肖成娟,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罗孝均,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贵与被执行人罗孝书、肖成娟、罗孝均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孝书、肖成娟、罗孝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绍贵确认后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孝书、肖成娟、罗孝均尚欠案款86423元及利息,受理费1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6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本合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左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