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会鲜与高慧、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会鲜,高慧,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400号原告贾会鲜,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慧,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波,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会鲜与被告高慧、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会鲜撤回对被告高慧、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