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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美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124号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中国红市场B幢A-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927311-5。法定代表人:魏宏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美智,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