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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新云申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云,杨新良,涂在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云,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经贸路社区。被执行人杨新良,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被执行人涂在德,男,汉族,住湘阴县福鑫市场。被执行人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望滨村(湖南绿态茶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云与被执行人杨新良、涂在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朱新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新良、涂在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新良、涂在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新良、涂在德、湖南成威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云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