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6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6450号之一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真,执行董事。被告: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58号广电大厦1812室。法定代表人:周天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南京广电集团文化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196元,由原告南京沐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佳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