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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滕碎爱、滕国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碎爱,滕国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012号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聚丰商厦8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戴志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碎爱,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塘育婴巷5号。被告:滕国勇,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塘育婴巷5号。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滕碎爱、滕国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28元,减半收取12964元,由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