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西区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恒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恒向,珠海西区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恒向,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公民身份号码:×××0855。委托代理人:王梦祥,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西区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玫,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泽,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恒向与被上诉人珠海西区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恒向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恒向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恒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陈恒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烈斌审 判 员 廖世娟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