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秦长春与宋龙、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春,宋龙,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125号原告:秦长春,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宋龙,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李娟,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秦长春诉被告宋龙、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绍龙潘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长春、被告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长春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宋龙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1月28日被告宋龙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二项累计借款100000元,被告宋龙分别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宋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宋龙承担。被告宋龙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娟辩称:我和被告在原告起诉前的2015年3月已经离婚。被告宋龙是独自经营生意,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秦长春与宋龙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5日,宋龙向秦长春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1月28日,宋龙又向秦长春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二项累计借款100000元。宋龙分别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宋龙未还款。秦长春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秦长春提交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秦长春提供被告宋龙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龙在原告秦长春要求其归还借款后,拒不归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秦长春要求被告宋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长春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人民陪审员 潘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