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品龙。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品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债权45486690.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徐品龙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财产处置条件不成就,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6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