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鹏祥申请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万泰永专业种植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祥,赤峰市元宝山区万泰永专业种植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孙鹏祥,男,26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万泰永专业种植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崔瑞杰,理事长。孙鹏祥申请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万泰永专业种植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