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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季辉与张家港市锦丰云英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辉,张家港市锦丰云英副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620号原告:季辉。委托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锦丰云英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青年路。经营者:周云英。委托代理人:马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辉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云英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季辉负担。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