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忠、杨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建忠,杨梅,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忠。被执行人杨梅。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忠、杨梅、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忠、杨梅、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