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军与黄利、惠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黄利,惠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被执行人黄利,女。被执行人惠耀平,男。本院在执行高军与黄利、惠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