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占奎、孙佳佳与被上诉人胡丽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占奎,孙佳佳,胡丽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民终10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占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佳佳,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丽梅,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耿俊营,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占奎、孙佳佳因与被上诉人胡丽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佳佳,被上诉人胡丽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俊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孙占奎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丽梅与孙占奎、孙佳佳是邻居。2015年10月30日上午,孙占奎找来孙佳佳及其铲车把老房子扒倒,孙佳佳在驾驶铲车为孙占奎扒房子时由于动作过大将胡丽梅所有的石木结构的房屋西侧山墙崩坏,致石头墙内裂缝,事后胡丽梅找巴拉格歹司法所包忠孝和社区调解员王凤安、张国太调解,孙占奎、孙佳佳承认将胡丽梅房屋碰坏,只同意赔偿2000元,而胡丽梅要求赔偿10000元,故调解未果。经乌国鉴房估﹝2016﹞第B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鉴定:估价对象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259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胡丽梅、孙占奎及孙佳佳系邻里关系,应和睦相处,孙占奎、孙佳佳用铲车拆房时将胡丽梅房屋崩坏侵权事实清楚,孙占奎、孙佳佳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合理支出,对胡丽梅的诉讼请求按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孙占奎、孙佳佳赔偿胡丽梅4259元(3259元+1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胡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孙占奎、孙佳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佳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房屋为孙佳佳所有,与孙占奎无关,而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司法所和社区调解均只与孙占奎进行,因此该调解过程并不能证实房屋的损坏与孙佳佳、孙占奎有关;一审证人白莉莉与胡丽梅系房主与租赁户的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乌国鉴房估(2016)第B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并没有鉴定房屋损坏时间,与孙佳佳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胡丽梅的各项请求。被上诉人胡丽梅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孙占奎、孙佳佳的上诉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孙佳佳提供了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兴安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和户口本各一份用以证明其与孙占奎扒倒的房屋系其所有。经胡丽梅��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被扒倒的房子一直由孙占奎居住,作为邻居有理由相信孙占奎是所有权人。因上述三份证据证明的问题与本案财产损害无关,不足以证明孙佳佳的主张,故对该三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孙佳佳主张所扒倒房屋系孙佳佳所有,与孙占奎所作的调解过程与孙佳佳无关,不能证明房屋损坏与孙佳佳有关,但孙佳佳在庭审中自认孙占奎、孙佳佳共同实施扒倒自家房屋的行为,作为共同行为人应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故对孙佳佳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孙佳佳主张证人白莉莉与胡丽梅系房主与租赁户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孙佳佳就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审结合案件实际对白莉莉所作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对孙佳佳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孙佳佳认为乌国鉴房估(2016)第B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没有鉴定房屋损坏时间的上诉理由,因该鉴定报告系对房屋损失数额的鉴定,因该损失的形成与孙占奎、孙佳佳实施扒倒房屋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审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孙佳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占奎、孙佳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云 峰审 判 员 吕中权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春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