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船山执1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XX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禄。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灵泉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