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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芳与大连龙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苏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芳,苏盛春,大连龙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姜芳,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华兴街**号8-1。被执行人:苏盛春,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中园**号1-1。被执行人:大连龙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海路4号102室。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姜芳与被执行人苏盛春、大连龙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000元,余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