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绮剑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绮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绮剑,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2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黄某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开平市。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绮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绮剑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绮剑在开平市蚬冈镇春一管区蚬冈码头附近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22.5克。另查明,被告人黄绮剑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绮剑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尿液检验结果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侦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绮剑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绮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黄绮剑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绮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绮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绮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