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金銮、黄登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銮,黄登高,王爱武,杨德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銮,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登高,男,1962年12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爱武,女,1964年2月17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德楚,男,1978年9月4日,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銮与被执行人黄登高、王爱武、杨德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登高、王爱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金銮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德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765元,申请执行费120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登高、王爱武、杨德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