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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玉敏与池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敏,池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900号原告王玉敏,女,汉族,1965年2月5日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森,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原告王玉敏诉被告池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