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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熊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912号原告:熊某。被告:魏某。原告熊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