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熊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912号原告:熊某。被告:魏某。原告熊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