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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玲与被告瓜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玲,瓜州县人民政府,陈磊,陈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行初25号原告:梁玲,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退休职工,现住嘉峪关市朝阳花园12栋一单元2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龙,男,住嘉峪关市胜利路育才街区12栋6号,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区祁连社区服务中心推荐代理人。被告:瓜州县人民政府。地址:瓜州县县府街社区县府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东,县长。第三人:陈磊,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系瓜州县兴元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瓜州县石岗墩丰泽园。第三人:陈兴元,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系瓜州县兴元沙产业综合治理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瓜州县石岗墩丰泽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玲诉被告瓜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磊、陈兴元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梁玲于2016年10月8日以“案件需先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玲负担。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