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德国与陈中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国,陈中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441号原告:袁德国,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袁德国与被告陈中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掌馀根、梁晓兰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