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和路西侧12号。法定代表人PREMKUMARKHURANA,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甲59号2层南门219。法定代表人刘亚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502号裁决,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元、应负担的利息(以人民币十六万八千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为人民币九千七百三十八元二角五分)以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仲裁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元一角六分以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润拓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