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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17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蒲城县永丰镇庙地村被告李某,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蒲城县椿林乡岳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因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庆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阴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