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三凤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三凤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02号原告: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6771779198A。法定代表人:李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三凤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三凤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6563637-2。法定代表人:蒋兴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三凤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5308元,实际减半收取5308元,由原告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虹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