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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钟运强与李德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运强,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钟运强,男。委托代理人钟文显(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李德军,男。申请执行人钟运强与被执行人李德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李德军共计向原告钟运强赔偿因伤造成的各类损失18000元。给付方式为:2015年7月10日之前向原告给付赔偿款9000元,2015年10月10日之前向原告给付赔偿款9000元。二、原告钟运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德军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款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钟运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李德军家中送达给其妻唐代慧(因李德军外出务工未在家),后经与李德军电话联系,其表示争取在2016年7月先给权利人履行4000元,下余部分以后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李德军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财产“四查”,被执行人李德军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自有住房除外)、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李德军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李德军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鉴于被执行人李德军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钟文显的意见,其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李德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170元,由被执行人李德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周秦汉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