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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凯与聂宗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聂宗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817号原告:唐凯,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亚美(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之妻。被告:聂宗琼,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唐凯与被告聂宗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唐凯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聂宗琼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撤回对被告聂宗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唐凯承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