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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某1诉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邹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