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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坤与被告汪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坤,汪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317号原告:林秀坤,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茂亭村第三片区43号,公民身份号码35×××××48。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燕,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建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林秀坤与被告汪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秀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