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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余宙峰与魏唐朝、吴瑞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原告余宙峰与被告魏唐朝、吴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七行中“原告魏唐朝”补正为“原告余宙峰”。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梅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