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余宙峰与魏唐朝、吴瑞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原告余宙峰与被告魏唐朝、吴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1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七行中“原告魏唐朝”补正为“原告余宙峰”。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梅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