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振国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振国,冯速梅,安徽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振国。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速梅。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毛开江,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本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晓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舒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舒玉。上诉人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振国、冯速梅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长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98.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柳 冰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