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新永、周秀娣等与卢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年超,张新永,周秀娣,张某1,张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年超,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燕,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由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方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永,男,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娣,女,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年超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永、周秀娣、张某1、张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年超申请缓交诉讼费,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年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茜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代理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