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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克军、张能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克军,张能花,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1306号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胡克军。被执行人张能花。被执行人胡萍。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克军、张能花、胡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胡克军、张能花共同拥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暂未处置,被执行人胡萍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未处置,被执行人胡克军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执行员  俞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