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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丹与被告XX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丹,XX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1672号原告:高丹,女。被告:XX江,男。原告高丹与被告XX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丹、被告XX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子朱冠宇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高丹与被告XX江于2014年2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朱冠宇7岁归被告XX江抚养。现被告已再婚,孩子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被告欠外债太多,为了早日还清外债,原告和孩子的爷爷、奶奶都到外地打工,2016年1月把孩子交给原告的父母抚养,故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朱冠宇由原告抚养。被告XX江辩称,被告XX江承认原告高丹主张的大部分事实(否认有太多债务);被告有工资,家里也有人照顾孩子,被告不同意把孩子朱冠宇的抚养权交给原告。原告高丹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告高丹贷款购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29#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纳税、入住手续,被告XX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丹与被告XX江于2014年2月19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子朱冠宇(2010年8月31日出生)由被告XX江抚养,原告高丹不付抚养费。后婚生子朱冠宇与被告XX江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6年1月,因被告XX江及其父母外出务工,婚生子朱冠宇与原告高丹的父母共同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高丹与被告XX江婚生子朱冠宇已由原告高丹实际抚养半年多时间,且原告高丹已在葫芦岛市内购房,婚生子亦到了上学年龄,城里就学条件应优于农村,为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婚生子朱冠宇由原告高丹抚养为宜。综上所述,对原告高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XX江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朱冠宇由原告高丹抚养。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