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武、姚平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姚平善,王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彭武,女,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姚平善,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王艳清,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执行人姚平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武与被执行人姚平善、王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公众号“”